日前,记者从国家认监委获悉,为进一步推进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今年9月17日联合发布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重大举措,建立国家统一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开展时间较早,截至目前,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主要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发放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约5.6万张,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超过2500家。但由于节能产品认证原有管理法规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了变化,相关规定已经不再适应目前我国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现状。而低碳产品认证于近两年起步,2013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发布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低碳产品认证的临时管理依据。颁布新《办法》,既是目前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的重要依据,也是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认证服务市场环境的有效保障。
新《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两种形式:建立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了认证目录、认证规则、认证证书的制定发布主体;明确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程序;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以及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据介绍,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还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地方质检两局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的申诉制度;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规定了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