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吴晔)今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对外正式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称,消费品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消费品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管理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
《管理办法》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消费品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还强调了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